近年来,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各地,国际金融领域内以冒充“滚动融资”(Roll Program)的金融欺诈十分猖獗,给全世界的金融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已经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一致警惕,国际商会ICC称此为“PBI欺诈”。因这 种欺诈者往往也是以“滚动投资计划”名义出现,不仅给正常的企业融资活动带来干扰,也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谨以此文揭开PBI欺诈本相,献给中 国。
一、何谓PBI欺诈
PBI(Prime Bank Instruments)欺诈是一种以骗取或伪造优先银行信用工具进行欺诈的虚假交易。PBI诈骗者主要物色三种受害者——寻找新机会的投资者、迫切需要 贷款的人以及陷入其中的有关银行。PBI欺诈者谎称可以贴现方式取得“PBI”,通过精心设计的滚动投资计划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迅速获取大量利润。 备用信用证(SBLC)、优先银行保函(BG)、优先银行票据是此类诈骗中最常见的三种PBI。随着世人反假防骗技能的提高,诈骗者现在已不常用这类文 件,而是代之以短期资金市场上银行信用工具,如“国库券”、“债券”、“存款证明”、“信用证”、“汇票”等。诈骗者将这些合法的信用工具引入诈骗计划, 使这些所谓的交易在外观上看起来较为可靠。但实际上,这些“PBI”都是伪造、骗取或由毫无诚意与能力履行承诺的机构非法开立的。
作为一种“技术含量高、包装精美”的诈骗方式,PBI欺诈大多发生在欧美国家。但随着我国对外经贸交往的不断增多 , PBI欺诈近年来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PBI欺诈手法剖析
高额回报。任何一个BPI诈骗者都会吹嘘,这是一种最先进的国际融资方式,没有风险,可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获取大大超出平均水平的高额利润,不需要还本付息,资金自由支配……
巧妙包装。PBI欺诈者比较熟悉金融投资业务品种及其运作方式,而且在包装或提高信誉方面也是专家。欺诈者想方设法将律师、会计师、银行职员以及像商会、 贸易团体、保险公司甚至警方等合法机构纳入其“投资计划”包装程序之中。由合法银行出具的“保管箱收据”、“安慰信”及“资金冻结函”就可以使一张假支 票、假存款证、假保函或一纸毫无价值的“珍宝交割证”轻易变成可以接受的文件;由律师向投资者作欺骗性陈述,可以使其产生虚假的安全感;由注册会计师提供 虚假财务报告也是PBI欺诈中常用的手法。
制造神秘。诈骗者在推销“PBI”时往往要求绝对保守秘密,宣称不公开销售——仅限于一些朋友和业务关系户,不可能进行认真调查,那样就会完全暴露交易的 全貌,以后就不会有如此优厚的回报。受害者错误地认为这些银行债务凭证是世界上广为接受的金融工具,同全世界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公债和股票没有什么两样,惟 一不同的是他们只在秘密的二级市场上交易,而且只在少数人中进行。
银行交易。为了增加可信度,诈骗者宣称涉及PBI有关业务都是银行交易,其中会提到各种著名金融机构,或者笼统称“全球排名前200位大银行”。有些 PBI也可能是由离岸空壳银行出具,这些银行不受境内法规约束,没有资本,没有总部或营业地点,只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声称自己是一家在瑞士注册、设在南太 平洋或加勒比海小岛上的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但实际上,这些“纸银行”从不履行其义务。
二、PBI欺诈典型案例
从金融机构骗取PBI,以供日后继续行骗
1993年4月1日两名美籍华人与农行衡水中心支行签订了3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所谓“合作引资协议书”, 衡水农行据此开出了200份、面值100亿美元、有效期为1年的可转让备用信用证。随后信用证被快邮寄往加拿大一“资本服务公司”并开始流通,前后涉及世 界各地的多家公司。5月29日农总行向公安部报案,并发表声明称有关交易无效。后在国际刑警组织和有关国家警方、律师协助下,控制住了绝大多数信用证,未 在信用证效期内对外支付。如果诈骗得逞,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当年我国外汇储备只有212亿美元。
编造PBI投资计划,骗取投资者资金
1996年9月美国马萨诸塞州地方检查长首次对美国内利用出售PBI和贴现信用证进行诈骗提起公诉。该案中,诈骗者以大陆资本市场公司的名义导演了一项 PBI投资计划,宣称他们可按此计划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经营PBI;谎称这些信用工具都是著名银行出具,他们会按一定贴现率买进,然后在保证获利的情况下 卖出,没有任何风险。诈骗者最终从欧洲8家投资商处骗到2400万美元。
以PBI项目融资、投资合作方式进行欺诈
2000年4月,北京某公司持一份备用信用证并随附“项目融资、投资合作程序与条款”前往某行洽谈质押贷款事宜。有关文件中称“融资、投资形式为资本运营 项下的备用信用证质押、担保人民币贷款”,融资方(港商)负责提供“世界排名200家以内的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种类为国际商会 3039#、3034#、3035#,有效期为199×年×月×日起一年零一天,开证行承诺在收到受益人K.T.T.索偿后即可付款。国内公司凭上述备用 信用证办理质押贷款,并在业务进行的不同阶段向港商支付1.5%的“开证费”、2%的“操作手续费”、4%的“风险担保金”等。后来证实,这是一起典型的 PBI欺诈,目的在于骗取国内公司的各种费用及银行贷款。这一类PBI欺诈近年在银行、尤其在基层行处频繁出现,尤应引起高度重视。
PBI欺诈预警信号
与任何一种相对成型的欺诈方式一样,PBI欺诈也有其惯用的套路及其“行业术语”, 国际商会在有关报告中列举了一些PBI欺诈经常使用的“红旗”(表示危险信号)词语。
滚动投资计划。正常的滚动计划(Roll Programme)主要用于短期债券(如美国国库券)交易之中,是必须经过各法报备的正常金融交易,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而PBI诈骗者的惯用滚动 计划与此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诈骗者套用这一术语,无非是描绘其投资计划做得像一个雪球,越滚越大。事实上他们的滚动计划根本就不存在,相关信用工具也从不 在市场上交易,只是一个骗局而已。
冻结资金函。这并非是一个新的概念,但在PBI欺诈中被大量使用。诈骗者要求受害者凭银行出具的“冻结资金函”(Blocked Fund Letter)将款项解入某一银行帐户,冻结一年或更长时间。“冻结资金函”是用以向受害者证明其资金已被冻结,绝对安全。虽然冻结资金函在某些国家有合 法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银行不能开立这种文件用于投资的,更不能将存款人合法持有的资金进行冻结。
CUSIP号码。CUSIP是“统一证券识别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Uniform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的缩写,这种号码是由纽约CUSIP服务局为市政、公司、私人以及国际上配售证券出具,主要用于美国当地股票。CUSIP号码可 识别证券发行人的身份。在PBI欺诈中提及CUSIP号码是为了制造一种假象,让投资者误信有关文件是由信誉良好的机构合法出具。
3034#、3039#备用信用证。诈骗者往往在项目融资意向书中称,其提供的备用信用证是国际商会3034格式(伦敦简式)或3039格式(伦敦繁式),以至于这些子虚乌有的“术语”不胫而走。事实上国际商会从未制定过这些格式,银行业务中也从不使用。
K.T.T.KTT是指银行“加押电传”(Key Tested Telex),这是诈骗者喜欢用的词语之一。银行在有关业务中会用到加押电传,但在合法的银行交易中并不使用KTT这一词语。
R.W.A.RWA 是指“准备、愿意和有能力”(Ready, Willing and Able),这是一种在“幻影货币”(ghost money)或虚构商品交易中常见的词语。诈骗者之所以在有关合约或意向书中列入RWA条款,是因为他们想用这些词语使受害者期望合约会被履行。
一年零一天。在合法的商业或金融文件中通常不加这奇怪的一天。有人认为这是诈骗者想让受害者相信这样可使他们多得一天收益,但无论如何,它恰恰表明了这种交易的非正规性。
另外,还有“软查证”(Soft Probe)、MCC(主抵押承诺书)、“无条件SWIFT转帐”、“窗口时间”(Window Time)等等。出现这些词语虽然不能马上断定属于PBI欺诈,但显然是危险信号,了解这些词语的真实含义会对识破PBI欺诈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PBI欺诈防范措施
PBI欺诈散布于全球各大洲,大多是跨国界诈骗,诈骗一旦得手,就不是国家一级水平能够处理的问题。因此,加强防范显得更为重要。
1、掌握银行各种信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在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每天都签发、流通大量信用工具,但与PBI欺诈不同,这些信用工具都有其正当用途和使用方 法。比如,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它主要保护供货方的利益,当其提交合格单据后,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备用信用证是美国银行规避法律限制的产 物,一般在基础和约委托人违约时作为替补手段(备用)被使用,但近年已发展成一种用途广泛的融资工具。
2、了解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方式。比如,屡屡被诈骗者提及的世界银行,其所有债券发行都通过发债说明书或其他发行文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公开进 行,从未发行亦不支持所谓优先银行信用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开立也不为任何PBI提供担保,也不通过商业银行提供授信额度,从未发放过 IMF合同号码。
3、银行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应通过正常渠道查询。表面上看,诈骗者使用的都是通行的国际银行服务,但诈骗者往往故意将有关PBI计划设计得十分复杂,以混淆 视听。银行可通过国外代理行、国际征信机构等正常渠道对外查询,以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必要时可向国际商会反商业犯罪专家组寻求帮助。
4、最重要的是,PBI欺诈者,大多也是以境外公司滚动融资专家身份出现,手法极为隐蔽,一不出示任何资金证明,二不会提供任何融资成功的操作案例,三是 以“中介人”名义出现,称背后还有所谓的“财团”或“基金会”且都在境外!四是以境外公司或境外基金名义操作,名称很大却根本查不出此公司!
如果你遇到此类人,一是小心不要上当,二是请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委托我们和公安部、国际刑警(FIA)和国际检察官进行联合侦查,对于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将会提供一定的奖励。
【案情】
被告人:梅直方,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美国纽约市214街38-29号。1993年6月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卓明,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兼财务主管,住美国纽约州高麦区查当理路8号。1993年6月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常景山,男,1939年5月29日出生,中国籍,原系海南中水长城国际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贸易部业务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建民小区6号楼4单元302号。1993年6月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芝来,男,1944年4月5日出生,中国籍,原系海南华丰贸易公司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住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二贤里17楼501号。1993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3 年3月底,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经人介绍来到河北省衡水市,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衡水农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均另案处理)提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书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的简介等材料。谎 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作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只须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必要 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等等,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金荣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衡水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 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尔后,梅直方、李卓明向衡水农行出具了《开证委托书》。 为了掩盖其诈骗真象,李卓明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为中文提供给赵金荣、徐志国审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集团)公司贷 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直方、李卓明在没有向衡水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金荣、徐志国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衡 水农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资(巴哈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4月6 日,李卓明按梅直方提供的地点,将上述备用信用证寄给莎物得财务主管麦西华(加拿大人)。此后,当澳大利亚康萨雷达特公司等国外公司查询上述备用信用证的 真实、可靠性时,梅、李继续以衡水农行所开备用信用证不承担风险和资金很快就能引进衡水的谎言,诱使赵金荣以衡水农行的名义,将梅、李拟定的对200份备 用信用证的确认函发往国外。当衡水农行按协议规定多次要求亚联出具反担保文件时,梅、李于4月18日以根本不存在的\"联合国家共和银行\"的名义,制作 了一张金额为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交给赵金荣,继续进行欺骗。在中国农业银行声明衡水农行无权开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5月23日,麦西华给梅直 方电传了莎物得与亚联的《贷款协议》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亚联向莎物得贷款75亿美元,抵押品是中国农业银行为付款人的一年期备用信用证,亚联没有 偿还本金的责任,本金将在信用证失效前自行清偿。这就是说,梅直方已将衡水农行开具的上述备用信用证作为向莎物得贷款的抵押品。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 关部门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并在有关国家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使衡水农行开出的200份总金额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在信用证注明的有效期间 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情况。
此外,1993年3月,梅直方在广州为给加拿大人罗伯特·帕姆保兑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 \"0014、0015号总额为16.8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经被告人常景山提议,梅直方、李卓明同意,由常找人私刻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等 单位的印章。随后,梅、李、常和被告人于芝来用私刻的印章,共同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4、0015号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并由常 景山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徐志国\",于芝来以\"国际金融部王扶林\"名义在保兑函上签字。同年4月,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在衡 水市用剪贴、复印的方法再次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5号16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梅直方将伪造的保兑函先后寄给了罗伯特·帕 姆。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亚联集团简介》、《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开证委托书》、《承诺书》,有从国外追回的衡水农行开具的 备用信用证原件,梅直方以\"联合国家共和银行\"名义开具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莎物得和亚联的《贷款协议》、《投资协议》等书证;有河北省公安厅 对梅直方、李卓明等人伪造的保兑函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和证人证言所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分院以 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犯诈骗罪,伪造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常景山、于芝来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向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梅直方对指控 的犯罪事实并不否认,主要辩解说他在\"引资\"中有错误,其行为是受国外罗伯特·帕姆的指使,不是故意诈骗;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的辩护人认为,梅、李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信用证的金额并未兑现;李卓明的辩护人还提出,李的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被告人常景山的辩护人提出,常因诈骗被逮捕后,主动交代 了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被告人于芝来的辩护人提出,于的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但不构成伪造印章罪。
河北省衡水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以\"引资\"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的手段,骗取衡水农行200份总额为100 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严重侵害了中国农业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严重扰乱了中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活动中,梅直方组织策划,李卓明 积极参与,具体实施,均为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李卓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伙同常景山私刻公章,伪造\"中国 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4、0015号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常景山在被捕之前,公安 机关就已掌握了其伪造公文、印章的事实,因此其在被捕后的坦白交代不应视为自首。被告人于芝来参与伪造保兑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文罪,应依法惩处。据 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 1994年4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直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驱逐出境,没收美金2000元、金项链1条;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驱逐出境,没收美金2000元、金项链1条。
二、被告人李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驱逐出境。
三、被告人常景山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于芝来犯伪造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没收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微机、英文打字机各1台,亚联集团钢印、手章等作案工具。
宣 判后,于芝来服判。梅直方以\"所诈骗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虽发往国外但未兑现,参与伪造公文、印章犯罪作用亦不重要,原判量刑重\"为理由;李卓明 以\"在诈骗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要求从轻判处\"为理由;常景山以其\"能主动交代伪造公文、印章犯罪,要求从轻判处\"为理由,提出上诉。
河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 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2日裁定如下:驳回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的上 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打着引进外资的幌子,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衡水农行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其诈骗数额之巨大在国内尚属首例。
此案发生后,虽然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有关国家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使梅、李骗取的备用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资金支 付情况,但已经使中国农业银行为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梅直方、李卓明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对他们从重处刑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除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作为美国公民在我国进行诈骗和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活动,当然应当接受我 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按照我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既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平等、公正原则。
我 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 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而定。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 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一、二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为了确保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再受到梅、李的侵害,在对他们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了驱逐出境的刑罚,也 是适当的。
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
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赵金荣,男,53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行长,1993年6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志国,男,47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副行长,1993年6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永强,男,30岁,原系河北省衡水师范专科学校英语教员,1993年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淑红,女,34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1994年4月1日被逮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地区分院以被告人赵金荣犯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徐志国犯玩忽职守罪、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赵永强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刘淑红犯玩忽职守罪,向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2 年3月底,被告人赵金荣、徐志国在河北省衡水市与美国人梅直方、李卓明(另案处理)洽谈合作引进国外资金事宜,赵金荣、徐志国轻信梅直方、李卓明编造的只 需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小支行(以下简称衡水农行)出具备用信用证作为手续,他们便可从国际金融市场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对引入的资念无需还本 付息,也不用对所开信用证承担任何责任的谎言,在对信用证业务和梅直方、李卓明的资信程度均不了解的情况下。既个经本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也不向地方政府 和上级银行如实报告,就于同年4月1日至2日,代表衡水农行与梅直方、李卓明签定了引入外资100亿美元的协议。4月4日,赵金荣派徐志国到中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业总行)咨询引进外资的可行性。徐志国在农业总行未找主管外汇业务的国际业务部咨询,即返回衡水向赵金荣说:人业总行认力引进外资是件好事, 促使赵金荣决定将此事进行下去。4月5日,赵金荣、徐志国在梅直方、李卓明未按事先的承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即超越本银行业务范围,开具了200份备用 信用证,总金额达100亿美元。赵金荣和被告人刘淑红依职务在信用证上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后,交给梅直方、李卓明寄往国外。4月7日,衡水农行收到国外一家 企业对所开备用信用证的查询。赵金荣、刘淑红签署厂由梅直方、李卓明拟定的对备用信用证无条件确认的电函,对查询作了答复。4月15日,赵金荣义根据梅直 方的要求,与刘淑红签发了对国外另一家企业查询的复函。4月17日,河北省农业银行要求赵金荣、徐志国汇报开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赵金荣、徐志因为掩饰渎 职行为,向梅直方、李卓明索要其事先承诺的反担保函。梅直方、李卓明即虚构了一份“联合国家共和银行”100 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赵金荣明知这份信用证是无效的,仍向上级银行报送。4月21日,香港一家企业来函查询赵金荣、刘淑红此时已因无权签发信用证受到上级 银行负责人的批评,但仍然签发了无条件确认所开备用信用证的复函。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寄到国外以后被直接变卖。农业总行为追索这些信用证遭受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亦受到严重损害。
1993 年年5月26日,被告人赵金荣参加了农业总行决定报请公安机关审查梅直方、李卓明诈骗行为的会议(以下简称“5.26”会议),赵金荣明知会议内容是事关 国家重大利益的秘密事项,并受到有关领导要其保密的特别指示,仍将会议内容泄露给被告人徐志国。徐志国为了使梅直方、李卓明逃走,有利于掩饰其渎职行为, 将上述秘密事项写在纸条上交给受衡水农行聘请充当翻译的被告人赵永强,让其通知给梅直方。同时赵永强还将衡水农行为挽回损失,准备委托其向境外有关企业发 送否定备用信用证的电函一事也告知梅直方,赵永强按梅直方提供的另一地址将这一电函发出,破坏了衡水农行这一消除备用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衡 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农业总行 发布的有权签字样本中,没有被告人赵金荣、刘淑红的答样。况且衡水农行国际业务代理处的营业执照上,也没有国际结算和外汇担保的业务范围。赵金荣身为衡水 农行行长,不履行行长的职责,轻信梅直方、李卓明的谎言,违反行业管理规章,越权开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严重损害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财产权益和金融 信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严惩。“5.26”会议研究了向公安机关报 案,追查梅直方、李卓明诈骗犯罪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与会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赵金荣 违反保密法规,泄露“5.26”会议秘密事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依法惩处。赵金荣一 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 告人徐志国身为副行长,不履行主管外汇业务的职责,在轻信梅直方、李卓明谎言后,对本银行违反行业管理规章,越权开出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起了重要作 用,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严惩;徐志国明知“5.26”会议内容是关系国 家重大利益的秘密事项,为了促使梅直方、李卓明外逃而将其非法提供给梅直方,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 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徐志国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实行数罪并罚。
被 告人赵永强积极参与向梅直方非法提供“5.26”会议秘密事项,并泄露衡水农行要消除信用证风险的信息,破坏这一挽救措施,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刘淑红不履行衡水农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的职责,违反行业管理规章,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在受到上级银行批评后不思改悔,仍然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据此,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6日判决:
被告人赵金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徐志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赵永强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刘淑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金荣的上诉理由是:开具备用信用证未越权,不知道“5.26” 会议内容是国家秘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徐志国的上诉理由是:玩忽职守情节不重,一审处刑过重;不知道“5.26”会议内容是国家秘密, 不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赵永强的上诉理由是:向梅直方提供“5.26”会议内容是按衡水农行领导指示办事,不知道提供的内容是国家秘密,一 审处刑过重。刘淑红的上诉理由是:参与签署的有关文件系奉命签署,且不知道文件的性质和内容,不构成犯罪。
河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赵金荣不是银行系统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衡水农行也没有开办信用证的业务;在“5.26”会议上,有关领导告知赵金荣须 对会议内容绝对保密,会后又经有关领导特别交代不能将会议内容告知徐志国,但赵金荣却反其道而行之,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人徐志国不尽职责,在向农业 总行咨询引资一事时极端不负责任,对衡水农行轻率开出备用信用证起了重要作用;徐志国还将明知应当保密的事项故意提供给梅直方,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 人赵永强明知“5.26”会议内容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属国家秘密,却积极将其提供给梅直方,破坏了衡水农行消除信用证风险的措施,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 诉人刘淑红签署备用信用证时,赵金荣已向其告知文件的性质,其签发的最后一份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又是用中文制作,刘淑红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3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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