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401K计划,它曾被视为最成功的年金计划,甚至成为世界各国“年金计划”的代名词,以至于在一些文章中出现了日本40lk、香港401K之说。
401K本意是指美国1978年的《国内税收法案》新增的401(K)项条款,主要内容是承认劳动者对工资的自由选择权,即劳动者的工资是一次性领取现金 还是把一部分积累起来作为退休后的年金收入到退休时再领取,有自由选择的权利。40lk条款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条款,具体到每个公司的401K计划则是由公 司的经营者和劳动组合(工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安然和沃而玛公司的401K计划就有差别。差别存在于具体做法中,在制度设计理念上还是相 同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雇员设立专门退休年金账户,也就是40lk账户,这个账户设立在企业,由企业管理,但资金独立于企业财产之外。
·二,账户基金来源于雇员和企业的共同出资。雇员将部分工资存入账户,企业根据雇员的存人比例,提供相对应的资金。
·三,账户基金可以运营投资。企业提供多种投资计划,按风险大小一般包括投资股票、债券和定期储蓄等。雇员享有对这些方式的投资选择权。企业根据雇员所选定的投资方式,将资金委托资产运营机构运作。
·四,账户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府为了鼓励增加劳动者养老金的供款,通常对401K账户基金提供税收优惠。企业和雇员存入401K账户的资金从税前收入中 扣除,不必交纳所得税,账户基金投资收益也不缴税。概言之,40lk账户基金不缴税,等雇员达到法定领取(退休)年龄,开始从账户中取款时缴税。
·五,账户可以转移。雇员转换工作,账户可以从原企业转移至新企业。如果新企业没有401K计划,可以将账户基金转至政府建立的个人退休账户。
·六,账户基金的支取。正常情况下领取401K账户基金的条件是达到陆定退休年龄、死亡、高度残疾。在美国法定退休年龄为595岁,达到这个年龄无论是否 继续工作均可支取账户基金。未达到退休年龄也可以支取账户基金,但有一定惩罚措施,所提取款项视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同时加收 10%的惩罚税。如果参加者死亡,账户的资金属于其指定或法定的继承人。参加者高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正常支取账户基金。另外在 公司倒闭或年金制度废除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支取基金。40lk基金也可以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金,l由于这一条款被频繁利用,最近法律对支取一次性困难补 助金作出限定条件:
40lk条款所确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安然破产后来看,依然是世界先进水平的。由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投资组合得当等多方面因素,一些参加401K 计划的员工获得了非常好的收益,象沃而玛超市的收银员或宝洁公司婴儿纸尿布生产线上的作业工人,这些美国社会最为普通的工人,他们靠工资吃饭维持生计,却 因为用养老账户的钱购买了本公司的股票,实现了他们退休后成为百万富翁的梦想。这种情况在美国的一些诸如可口可乐、麦当劳、微软等大公司中比比皆是,安然 公司也不例外。
“竿金制”呼唤立法
其实,中国在企业补充保险的建立上从来就没有放慢过脚步,“企业年金”也并非新鲜出台的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就明确提出提倡和鼓励实行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何为企业年金?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退休后仍然能有稳定和足够的收入来源,保证生活质 量不会过分下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多支柱的社会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第二支柱就是企业年金。
概括的说,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福利计划。但是,与基本养老保 险的建立相比,企业年金在中国的推行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怯规,多年来一直由各地积极探索,并在部分城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办法。
时间已经走到了2003年底,在“企业年金”悄然推广了12个年头,又过了一次本命年的时候,我们看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初级”问题:发展 规模偏小、不规范,对参与者来说风险极大。已经建立年金的企业集中在上海、深圳、大连等沿海城市和铁道、电力、石化等行业。有的企业名义上建立了年金,但 不给雇员设立个人帐户,年金基金没有单独管理,支付方面随意性极大,员工权利难以保障。基金投资运作也不规范,基金收益率极低,对投资风险几乎没有防范措 施。究其根源我们发现,国家没有就企业年金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是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
“年金制”发展四大趋势
安然破产使得其员工的养老钱赔了个精光,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401K计划也受到一定冲击,人们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反思。布什总统也就安然破产案提出一 项退休金制度改革计划二,其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公司员工利益,扩大员工处理自己退休金账户的自主权。但401K计划是否需要修改、怎么修改还在激烈争论之 中。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任务很紧迫,在制度设计时会不可避免地借鉴美国的401K计划,安然公司破产案给我们及时地泼了一盆凉水,也让我们发现了中国年金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年金制的发展呈现四大趋势:
·1.年金参加者要享有自主权。中国要建立的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的风险由参加者承担,那么参加者就应享有自主权。目前在一些试点地区,年金 的投资渠道过于保守,只能投资于国债和存款,这些做法与现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备,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这种历史条件是相符合的。但 长远看应该由参加者自己选择是否进行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还是进行稳健保守的投资,不应该从总律上剥夺参加者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权利。
·2.企业不能限制员王的投资行为,尤其是抛售股票。相对于企业,员工是被管理者:相对于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员工在投资时只能被称为散户,因此员工永远 属于弱势群体。员工很难坐下来与企业平等谈判,在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表决权左右所投资公司的决策。如果员工“用脚投票的权利”再受到限制,那么在证券市场或 本企业面临激烈动荡时,员工则无异于待杀的羔羊。因此我国未来的年金法律应做出强行行规定,禁止限制员工的投资行为。明确员工名下账户基金属个人所有,个 人享有完全所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公司可以对一些特殊员工(如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商业机密的员工等)实行特殊的年金政策,但只要资金进人年金账户,就不 应再受到公司的控制。'
·3.中介介入年金账户管理。美国401K账户,由企业管理,我国未来的年金账户应交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账户以员工名义或按照员工社会保障号码设立,企业 有按照与雇员的劳动合同或与工会的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年金账户存入相应资金的义务,而不必对年金帐户进行管理。这样好处在于减小企业管理成本,有效防止企 业挪用基金、防止企业限制员工投资管理权。基金完全依照参加者指令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这样还可以增强员工承担风险的意识b
·4.建立年金者享受税收优惠。年金与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是一种自愿设立的保险计划,虽然设立年金可以塑造企业文化和增强企业向心力,但法律为 企业年金提供的税收优惠还是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的主要内在动力。参加企业年金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合理避税的手段。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年金可以在税前 列支,但只限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个人缴费和在工资总额4%之外的企业缴费,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首先这种税收优惠幅度偏低,难以给企业和 个人积极参加年金足够的吸引力;其次在一些地区还不能实现。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中国可以借鉴美国401K延缓纳税的措施,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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